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老港镇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资金扶持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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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

  《浦东新区老港镇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资金扶持使用办法(试行)》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浦东新区老港镇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资金扶持使用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及《浦东新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为落实全市建设“绿色田园、美丽家园、幸福乐园”的总部署,结合老港实际,特完善制定《老港镇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资金扶持使用办法(试行)》。

  一、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聚焦重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聚焦优势产业、重点企业和知名名牌,带动引导资源、要素、技术的整合和优化,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积极打造产业链条和价值链条延伸、产业范围扩大、产业功能拓展和农民就业渠道增加的现代农业经营方式。

  2.分类实施,公正透明。进一步完善扶持资金覆盖面和受益面,针对不同项目,采取分类方式支持,加大政策和资金分配信息公开力度,打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扶持机制。

  3.正面激励,负面惩戒。注重涉农组织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考核,坚持扶大扶强效益显著、运行规范、带动明显、生产生态的涉农组织;对有相关违规行为的涉农组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4.科学决策,注重绩效。完善财政扶持决策机制,全面加强联合审核、信用评估和联合评价,加强部门联动、镇村联动,构建起全方位参与的评价决策体系,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扶持内容

  (一)塑造乡村环境新貌,实施“美丽家园”工程

  1.美丽庭院星级户补贴。凡获评美丽庭院一星户、三星户的家庭,按户籍数对一星户、三星户评选情况纳入乡村治理积分制,五星户按照“一事一议”讨论后额外追加奖励。

  2.乡村治理积分制资金。凡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积分制创建工作的村,根据规模和成效按比例给予村级相应扶持资金,由镇财政承担。

  3.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资金。统筹农村物业化管理、农村保洁、农村道路养护等内容,除新区下达资金部分外,其余资金由镇财政承担。

  4.村级组织运行经费补贴。各村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的基本运行经费保障基数,在区财政扶持村级组织运行专项资金补贴不足后的部分,由镇级财政给予托底保障。

  (二)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实施“绿色田园”工程

  1.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1)支持科技兴农,凡列入上海市科技兴农课题、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或镇级农业科技扶持重点的项目,经“一事一议”讨论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2)支持产学研共建合作,我镇农业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共同建立,以我镇主导产业和重点产品为研究方向的产、学、研基地,经镇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经“一事一议”讨论确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3)支持申报专利,我镇农业经营主体获发明专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额0.5万元。

  2.支持农业设施和装备提升

  (1)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镇域内(不含区内镇外)灌区农田基础设施维修管护成本由镇级财政先行支付,待考核通过后,市区两级相应补贴给镇;

  (2)蔬菜机械种植获市区蔬菜绿色生产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的,在市区补贴基础上,镇级一次性补贴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

  (3)农业装备提升,涉农组织用于购买雪菜、稻米、蔬菜和果品加工、分选和包装的成套设备(不享受其他财政扶持的),及无人农场、智慧农场建设采买的设施设备(不享受其他财政扶持的)给予设备购置金额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农业品牌化建设

  (1)农产品认证,首次通过绿色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各级补贴的基础上,首次认证给予一次性3万元/项的补贴,换证给予一次性0.6万元/项的补贴;

  (2)标准化建设,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园认定或者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补贴;

  (3)质量评比,在市级以上职能部门组织的评比活动中获得金奖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各级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

  (4)会展参展,对参加市、区行政主管单位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博览会或推介会的农业经营主体,按会展影响力,国家级及以上会展给予每次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省市级会展给予每次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区级会展给予每次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会展参展奖励可按参展次数累计叠加享受补贴,但当年度会展参展补贴总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4.支持农业组织规范化发展

  (1)农业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补贴;

  (2)合作社,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补贴;

  (3)家庭农场,对获得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

  5.支持农业产业能级提升

  (1)雪菜产业发展补贴,为进一步擦亮老港雪菜金字招牌,夯实国家农业产业强镇发展基石,在镇域范围内雪菜移栽种植(亩产不低于4000公斤)的种植户给予400元/亩次(同一亩当年度最高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补贴,给予雪菜收购方50元/吨补贴;

  (2)家庭农场水稻种植补贴,对经区农委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粮食型家庭农场水稻种植比例不低于80%、粮经型家庭农场水稻种植比例不低于50%,按区农委考核得分实施差别化补贴,补贴标准:家庭农场区级考核低于75分(不含)不给予补贴;区级考核75分至110分的,亩水稻补贴标准按100(基础补贴)+考核得分计算;

  (3)粮食烘干补贴,镇域范围内(不含东滩区域)水稻种植户在镇域内烘干点进行粮食烘干的,在各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斤干谷0.05元烘干补贴;

  (4)水稻、麦子统防统治,对纳入浦东新区粮食作物统防统治服务机构名录的镇内农业主体开展镇域内的统防统治作业,在区级补贴基础上,镇级叠加补贴统防统治服务机构3元/亩次。

  (三)保障农民富裕新生活,实施“幸福乐园”工程

  1.用工补贴。凡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保、按月发放工资(有银行转账记录)的涉农经济组织,录用本镇户籍人员(就业年龄段)每人补贴0.24万元/年,补贴金额发放务工人员。

  2.培训补贴。参加市、区农委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专业农民培训等并获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除涉农组织法人外),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

  3.农业保险配套保费。涉及水稻、两麦、油菜、玉米种植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和农机保险中需农户出资部分,由镇财政统筹解决。

  4.农产品收购补贴。我镇涉农组织定向收购镇域内农户生产的蔬菜、生梨、柑桔等地产农产品的,按其支付农户的收购额(以银行转账记录等第三方凭证为依据)予以不超过收购金额5%补贴。

  5.开展“双领”工程。对培育农业产业发展的领头人,以及研发、植保、装备、数字、营销等方面的领军人,经市级单位认证的,给予培育单位(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每家补贴0.5万元/年;经部委及以上单位认证的,给予培育单位(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每家补贴1万元/年。(国家级、市级农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标准园建设等享受过补贴的除外)

  6.开展农业农村人才成长环境提升工程。坚持“干说并重”,鼓励涉农单位和新农人,参加全国农业农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等评选,对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单位(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或个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7.推进现代种业提档升级工程。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对种源企业获得市级专业荣誉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种源企业获得国家级专业荣誉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引进专家团队打造区域工作站点的种源企业给予科研团队或个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8.人才安居扶持。对农业企业中已列入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农业人才,给予每人(家庭)每月安居补贴1000元,每人累计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报及审核

  1.信息发布。一般每年第三季度发布申报信息,并召开补贴申报相关培训会议。

  2.材料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向土地所属村提出申请并上报书面申请材料。

  3.村级初审。村两委按照涉农组织诚信守法、产销服务、运行绩效、带动能力和辐射效应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经村委会讨论确认盖章后上报申请材料。

  4.镇级审核。村级补贴资料汇总至镇农发办初审,联席会议(农发办、财政所、经发中心、监察办等部门组成)审议,经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最终补贴名单,再予以发放。

  四、其他事项

  1.凡在我镇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四种行为的参照负面清单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享受当年度市、区、镇各项补贴的申请资格。

  (1)土地使用违规,包括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大棚房及大棚房回潮、存在农地非农化、设施农用地移作他用、违章建设等违规现象;

  (2)生产经营违规,包括土地违法转包、使用违禁农药、存在“三合一”等严重安全隐患等;

  (3)失信违信惩戒,包括拖欠土地流转费、拖欠农民工资;种植和收购凭证造假;存在金融违约或诈骗等不良信用行为、或受行政处罚;

  (4)其他,上级及其他部门规定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2.申报补贴的涉农组织必须签订我镇统一的《土地流转管理补充协议》,并按“先付后用”原则交纳土地流转费。

  3.镇农发办、财政所等相关部门要完善绩效目标,同时进行中期政策评估,定期委托第三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原《浦东新区老港镇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资金扶持使用办法》(浦老府〔2019〕124号)同时停止实行。

  2.本办法由老港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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