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关于加强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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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关于加强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松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园区载体作用,强化全区产业园区梯度发展体系,争创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级产业园区,培育发展一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精品园区,提升打造一批星级优秀产业园区,加大优秀园区培育引导力度,根据《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导则》和《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2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原则)

  区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产业园区综合评价相关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初审,配合区经委开展项目的跟踪管理。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支持对象)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培育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级产业园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精品园区等市级产业园区,以及区级星级优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星级园区)、培育型优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培育型园区)。

  第四条(支持方式)

  (一)对于首次获得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等园区称号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获精品园区等市级园区称号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星级园区进行资金扶持。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获评优秀园区改善园区环境、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优化园区配套、降低优质企业入驻成本、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等。

  1.考核年度亩均产出达到66万元以上的,且较上一年度超额10%以上的星级园区,将超额部分(上年度亩均产出未达到60万元的以66万元为基数计算增量)中区财政实得的50%按星级系数予以奖励(三星级园区系数0.8,四星级园区系数0.9,五星级园区系数1.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考核年度亩均产出达到84万元以上的,且较上一年度超额5%以上的星级园区,将超额部分(上年度亩均产出未达到80万元的以84万元为基数计算增量)中区财政实得的50%按星级系数予以奖励 (三星级园区系数0.8,四星级园区系数0.9,五星级园区系数1.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3.考核年度亩均产出达到103万元以上的,且较上一年度超额3%以上的星级园区,将超额部分(上年度亩均产出未达到100万元的以103万元为基数计算增量)中区财政实得的50%按星级系数予以奖励(三星级园区系数0.8,四星级园区系数0.9,五星级园区系数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星级园区超额奖励实行就高补贴原则,亩均产出120万元以下园区享受奖励补贴应同时具备考核年度亩均产出不低于以往年度水平的条件;亩均产出12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超额3%以上的园区,亩均产出低于以往年度水平的,按第三档计算方式施行减半奖励补贴。

  对于使用新增土地或存量土地提高容积率后签订全生命周期管理类土地出让合同的星级园区,亩均产出达到出让合同或项目准入条件中约定指标要求后,可申请扶持奖励。

  (三)园区软硬件设施改造补贴。

  1. 星级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并用于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按照核定改造建设投资总额的20%给与补贴,最高500万元。相关项目竣工验收和完成审价后给予第一笔50%补贴,引进项目落地后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最高给予第二笔50%补贴。

  2.星级园区、年度评估优秀的培育型园区实施园区数字化、绿色化建设的,相关项目竣工验收和完成审价后,按照核定项目投资额的20%给与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园区认定)

  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等国家级、市级产业园区的认定,按照上级相关标准和程序认定。

  区级星级园区、培育型园区经过综合评价等程序后认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评价标准

  参与评价的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 园区符合所属区域的产业用地规划,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

  2. 未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土地(地块)权属无争议、无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已处理完毕)、无违法建(构)筑物;

  3. 园区建立完善的环保、安全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

  4. 园区硬件设施条件完善,具备专业运营管理能力。

  按照导向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综合性原则,从园区管理、产业发展、效益产出、科技创新、绿色低碳、数智赋能等方面,综合评判园区发展情况。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

  (二)评价程序

  1. 园区运营主体根据产业园区综合评价通知进行申报,各街镇、开发区进行项目受理和初审;

  2. 区规划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对申报主体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实;

  3. 区经委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园区进行综合评价和初步排名,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确认相关授牌园区等次;

  4. 对拟授牌的相关园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由区经委进行授牌。

  (三)评价结果

  经综合评价,区经委将分别授予部分园区以下称号:

  1. 松江区优秀产业园区(五星级);

  2. 松江区优秀产业园区(四星级);

  3. 松江区优秀产业园区(三星级)。

  对于产业定位清晰、基础设施完善、发展空间充足、具有专业运营服务团队但尚未达到星级评定标准的园区,可列入“培育型园区”进行跟踪服务及引导培育。对于获评培育型以上的园区,将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及国家级相关产业园区评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

  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符合条件的园区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项目审核)

  (一)区经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预审,各街镇、开发区负责项目的初审。

  (二)审核合格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或区科委、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三)区经委、区财政局根据园区星级及联合会审情况计算各个项目资金支持额度,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九条(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

  项目执行过程中,区经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区经委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条(信息报送)

  对于星级园区、培育型园区将三年组织一次复评,实行优秀产业园区动态管理。相关园区需按照要求定期报送园区招商运营及产出情况,区经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园区运营情况调查,并会同属地政府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督促其持续提升园区开发水平及效益产出。

  国家级或市级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退出情形)

  星级园区、培育型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经委审核后,撤销其优秀产业园区称号及授牌。

  (一)复评未通过或未按要求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期内发生环保、安全等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园区连续半年以上未按要求报送信息和材料的。

  (四)园区评价信息或材料存在重大虚报瞒报,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4日起实施。

  附件:松江区产业园区综合评价指标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

  附件

松江区产业园区综合评价指标

  1. 园区管理

  1.1 具备服务园区企业的多功能会议室、公共餐厅、停车位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1.2 拥有专业运营管理团队且具备企业公共服务功能

  1.3 具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政策服务(政策宣讲、政策辅导)、专业服务(创业服务、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市场开拓、投融资服务、改制上市、管理咨询、法律服务、商务服务)、诉求反映

  1.4 具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目标,并落实到位

  2. 产业发展

  2.1 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松江区“6+X”产业发展导向

  2.2 企业入驻率

  2.3 实体企业占比

  2.4 园区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比(原则上达到50%以上)

  2.5 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占比(原则上达到50%以上)

  2.6 园区内重点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数量及占比

  2.7与长三角区域开展产业交流、行业交流情况

  3. 效益产出

  3.1 亩均税收产出

  3.2 年度税收增长率(近3年税收年均增长率)

  3.3 亩均主营业务收入

  3.4 亩均固定资产投资

  4. 科技创新

  4.1 Ⅰ类知识产权授权数

  4.2 主导产业研发投入及占比

  4.3 主导产业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

  4.4 园区内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数量及占比

  4.5 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情况

  5. 绿色低碳

  5.1 入驻企业环保手续情况

  5.2 入驻企业环保、安全处罚情况

  5.3 万元营业收入能耗、水耗

  5.4 成功创建绿色园区、零碳园区等情况

  5.5 企业成功创建绿色产品设计、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情况

  6. 数智赋能

  6.1 智慧园区建设情况

  6.2 规模以上企业数字化诊断及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情况

  6.3 企业创建区级、市级、国家级智能工厂(智能场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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