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浦区标准化推进奖励(资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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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黄浦区标准化推进奖励(资助)实施意见》已经黄浦区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黄浦区标准化推进奖励(资助)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调动全区各类组织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推动创新发展、产业转型提升、国际产业合作、科技成果应用与转化及社会治理各领域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市监规范〔2023〕13号),结合黄浦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资助)对象

  凡依法在本区注册 登 记或实际经营,并符合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单位,可提出奖励申 请 。

  二、资金来源

  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资助)资金,由区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

  三、管理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标准化推进奖励(资助)申请指南的编制和发布、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并对获得标准化推进奖励(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回访。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奖励(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奖励(资助)范围

  奖励(资助)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标准化推进项目: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被政府采信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项目。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其他重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

  (二)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标准验证点,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工作的项目。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国家级、上海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的项目。

  (四)标准化成果项目: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通过“上海标准”评价的项目。

  本区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同一标准化推进项目的,原则上只对该项目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支持。

  同一单位在同一申报年度内,有多个标准化推进项目符合奖励条件,奖励项目不超过2个。

  五、操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区市场监管局编制发布标准化推进奖励(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信息。申报主体按照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材料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资助)项目名单。

  (三)资金拨付

  拟奖励(资助)项目名单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奖励(资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标准研制、品牌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工作。奖励(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审批,从严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奖励(资助)资金的单位,取消其5年内申请标准化推进奖励(资助)资金的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一)申请单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奖励(资助)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区其他政策的,按 “差额补足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5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25日,2019年9月20日发布的《黄浦区标准化推进奖励(资助)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标准化推进奖励(资助)支持额度和标准

  附件

标准化推进奖励(资助)支持额度和标准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1.对作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主导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10-15万元。

  2.对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 奖 励 20万元;对其他主要起草者(前三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3.对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4.对作为主导制定团体标准且被政府采信的社会团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5.对参与标准修订项目的单位,奖励额度不得高于参与同类标准制订项目的50%。

  二、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

  1. 对于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以及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所在单位,按照已获得的 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额度,给予50%的资金配比奖励; 对于上年度工作成绩突出、承担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且影响力显著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 ,给予15万元的奖励。

  2. 对于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按照已获得的 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额度,给予50%的资金配比奖励 ;对于上年度工作成绩突出或考核结果为“一级”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当年度 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 对于新承担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按照已获得的 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额度,给予50%的资金配比奖励 ;对于上年度工作成绩突出、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 ,当年度给予5万元的奖励。

  4.对于新承担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5.对于新承担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1.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且成效突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标准化成果项目

  1.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或同级别标准化荣誉的)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对获得“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或同级别标准化荣誉的)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通过“上海标准”评价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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