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加强资本运作促进产业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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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普陀区加强资本运作促进产业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已经中共十一届普陀区委常委会第1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

普陀区加强资本运作促进产业经济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方式,规范财政资金投资管理,充分发挥资本运作的产业引导作用,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招商,是指在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基础上,通过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促进本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加快重点培育产业发展,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能级。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区产业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等,资金总规模50亿,首期规模10亿。同时,吸引央企、市属国企及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扩大资金来源。鼓励镇、村集体资金按照自愿原则参与区级资本招商项目。镇、村自行开展资本招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坚持以“政府引导、科学决策、风险可控、权责对等”为原则积极开展资本招商。所投项目原则上应是在普陀区注册登记或在普陀区设立实体化运作的企业法人、符合普陀区重点培育产业发展导向。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对资本投资实行投资决策、运行管理、监督考核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外出资主体、受托机构、监督委员会,保障资本招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由区长兼任主任、由分管综合经济和产业经济的副区长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区投促办、受托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投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并根据所投项目需要,邀请相关产业部门参加。投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出资金额达到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资本招商项目的项目投资方案、投资形式、资金退出等重大事项;授权受托机构,对出资金额3000万(含)以下人民币的资本招商项目进行决策,并在决策后报投委会办公室事后备案;对于特殊事项可一事一议;

  (二)听取并审议资本招商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三)听取并审议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和报告;

  (四)听取区产业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和中以(上海)天使投资基金运作情况;

  (五)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该办公室同时负责区产业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相关事务。投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投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

  (二)执行投委会会议决议;

  (三)按照投委会决策组织推进和汇总、汇报日常工作;

  (四)对受托机构决策的项目进行事后备案;

  (五)承办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上海普陀产业引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公司”)作为区政府对外出资主体,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即由区财政局直接注资产业引导公司。

  第九条 上海普陀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陀资本公司”)作为受托机构,负责执行投委会会议决议、实施资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并在授权限额以下对项目投资与退出进行决策。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专家评审库,经投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为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提出真实、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和建议,为项目运行提供咨询建议,将专家评审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审议;

  (三)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投后管理。根据投资协议向投资对象派出代表,参与或了解重大事项决策。每季度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并出具报告交投委会办公室。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提交投委会办公室进行研判;

  (四)配合投委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执行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根据项目的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直接投资或组建合伙企业的形式投向具体项目或法人单位。单个项目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并不成为单一项目或合伙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项目估值采用市场通行的评估程序和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投资资金参与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资金参与项目投资,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

  (二)项目立项。

  (三)研究论证。

  (四)专家评审。

  (五)投资决策。

  (六)投资执行。

  第十二条 资本招商所投项目或法人单位通过投资区内企业、项目等方式实现区域关联贡献,具体要求依据《普陀区加强资本运作促进产业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受托机构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告、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的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具体的退出方案,应依据事前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报投委会决策。

  第十四条 以合伙企业方式投资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所支持投资合伙企业的日常运作,但对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行为,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或要求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监督委员会,对投委会负责。监督委员会委员由区财政局在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财务和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员中选聘产生,各委员以独立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定期对资本招商的产业引导、产业培育的政策目标效果和财政资金撬动放大效应等进行评估、考核。重点考核投资引进落户本区的优质企业(项目)形成的新增区域贡献、所投企业(项目)在本区新设企业(项目)及关联企业(项目)形成的区域贡献以及投委会认定的其他区域贡献形式,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客观科学评价资本招商工作实绩,引导资本招商工作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监督委员会每年对资本招商运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定期或专项审计,向投委会报告。

  (三)受托机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普陀区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关于推进区国资系统企业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由监督委员会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符合《关于激励上海地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担当作为实行容错纠错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委办〔2020〕27号)所规定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失误偏差,可依规启动容错纠错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普陀区加强资本运作促进产业经济发展管理办法》(普发改委〔2022〕17号)即行废止,已有相关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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