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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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普陀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能级,带动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以下简称“市级《管理办法》”)、《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普投资规范〔202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根据市级《管理办法》要求,由区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经本区初审转报并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区级资金匹配。

  第三条(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普陀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项目单位应符合区域产业导向,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

  第四条(支持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聚焦服务业新赛道,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具体支持范围按照市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支持方式)

  按照市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经本区初审转报并获得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通过的,区级财政根据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的贡献,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第六条(管理部门)

  由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投促办、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初审评估、过程监管、验收管理等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项目申报)

  区发改委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通过法人一证通在线登陆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完成申报。

  第八条(项目库管理)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申报项目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库。入库后,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第九条(初审和转报)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初审筛选把关。初审结果经区评审小组审定后,按市级《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转报市评审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协议管理)

  本区转报的项目,经市评审小组综合评估、审核同意后,区发改委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书”),并向市评审小组报备。

第三章  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过程管理)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是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负责单位。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市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全部验收申请资料及有关附件,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财务审计、组织专家评审验收等,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

  申请验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验收申请表。

  (二)框架协议书。

  (三)项目申请表。

  (四)项目验收自查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项目起止时间、项目主要内容和功能、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资金筹措情况和到位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项目建成后相关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自评价。

  (五)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

  (六)主要成果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区级资金匹配申请。区评审小组办公室结合项目单位对区域经济社会的贡献,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市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五条(项目撤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主动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撤销申请。项目撤销申请由区评审小组审议后转报市评审小组。未主动申请撤销的,区评审小组经核实相关情形、审议通过后,向市评审小组提出撤销申请,并告知项目单位。项目撤销申请经市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退还已拨付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按照市级《管理办法》规定,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对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总结,形成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每年2月底前送交市评审小组。

  第十七条(管理费用)

  区评审小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初审评估、事中监管、验收审计等,产生费用纳入区发改委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

  区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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