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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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科创办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2〕1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计划>》(沪府发〔2024〕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创新产品扩大应用的专项行动>的通知》(沪经信技〔2024〕355号),对《<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公示日期: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20日

  联系人:于伟翔

  传真:021-63584731

  邮箱:yuwx@sheitc.sh.gov.cn

  附件:《<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推动研发活动产业化,支撑上海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产品是指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制的,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节能环保,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

  第三条(编制原则)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编制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以下简称牵头单位)牵头负责《推荐目录》编制工作。

  市创新产品编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审委员会),负责《推荐目录》的编审。编审委员会成员由牵头单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管局组成。

  第五条(政策支持)

  《推荐目录》中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以及与列入《推荐目录》产品相关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可根据相关市级专项资金的规定予以支持。相关单位在申请专利试点示范单位认定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加分。鼓励各区对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和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

  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是指在申报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的产品。

  《推荐目录》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企事业单位采购、资金资助,以及投融资机构投资决策等参考。

  第六条(基本条件)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三)(四)(五)需满足至少一条:

  (一)申请单位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二)产品由申请单位研制,符合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包括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生命健康六大重点产业,以及智能终端、绿色低碳、元宇宙、数字经济等新赛道和未来制造、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未来健康等未来产业,以及飞机、轮船、工业母机等重大标志性产品;

  (三)产品在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三年)取得发明专利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软件著作权;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类产品、高端装备产品、重大标志性产品在五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五年)取得发明专利权。权益状况明确,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申请单位;或权利人为申请单位母公司且授权申请单位使用;

  (四)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行业内专家出具的推荐函;

  (五)产品在近三年内获得过省、部级奖项;

  (六)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相关的生产、销售规定及特定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类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具有该产品的药品注册证书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

  (七)申请单位信用良好,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申请方式)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年度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路径、方式和编制程序等,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产品拥有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文件,以及专利产品备案等相关性说明;或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行业内专家出具的推荐函;或近三年内省、部级奖项获奖证明。

  (四)国家及本市对该类产品有生产、销售相关规定及特定要求的,应当提供产品符合规定及要求的证明文件;

  (五)具有完整产品标识信息的外观图片;

  (六)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创新性查新报告和咨询报告;

  (七)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三年)获批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除发明专利权授予时间要求外)的1类创新药以及经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批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相关证书等、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专家推荐意见、区级相关部门的推荐意见等;

  (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编制程序)

  牵头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编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牵头单位的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牵头单位联合对外发布《推荐目录》。

  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三年)获批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除发明专利权授予时间要求外)的1类创新药以及经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批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无需专家评审。

  第十条(责任承担)

  申请单位应当承诺申请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并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等承担责任。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存在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该申请产品列入《推荐目录》的资格;已纳入《推荐目录》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推荐目录》和申报相关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信用管理)

  牵头单位对《推荐目录》申请的全过程开展信用管理。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同时依法记录相关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目录有效期)

  《推荐目录》按照年度编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已经列入《推荐目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可以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编审委员会审核后,延长列入《推荐目录》期限,同一产品连续列入《推荐目录》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文件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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