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2023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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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2023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沪司发〔2024〕6号

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 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2023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4〕1号)的要求,我局将依法开展辖区内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2023年度检验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线填写年度检验信息

  2024年3月31日之前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 12348.gov.cn),在线填写年度检验信息,提交年度检验材料电子版,并按要求报送年度检验材料纸质原件,接受年度检验。

  二、年度检验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代表处2023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代表处2023年度业务活动情况,应说明业务范围,办理法律事务总件数,法律事务涉及的专业类别、国家或地区,代表处业务收入等事项;

  2.代表处和中国律师事务所交流合作与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应指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交流合作的类型与内容、接纳培训中国律师的情况等;

  3.代表处常驻代表情况,应同时注明代表的变更情况;

  4.代表处聘用辅助人员情况,应同时注明人员的变动情况;

  5.代表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统计至2023年12月31日;

  6.代表处及其代表和其他人员的纳税情况,纳税情况统计至2023年12月31日;

  7.代表处及其成员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中规定义务的情况;

  8.代表处认为需要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代表处现任代表2023年度执业行为良好的证明文件。该文件需由代表执业资格取得国的相关管理机构出具。

  (三)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执业责任风险保险文件。应当将上海代表处及其代表纳入保险范围。

  (四)代表处总部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审计的代表处年度财务报表。

  (六)《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公告登记表》(见附件1)。

  (七)《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代表情况表》(见附件2)。

  (八)《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雇员情况表》(见附件3)。

  (九)《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业务、纳税情况表》(见附件4)。

  (十)《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总部登记表》(见附件5)。

  (十一)《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联系表》(见附件6)。

  (十二)《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行政主管联系表》(见附件7)。

  以上所有文件请提供正本一套即可,外文材料请附中文译文。

  其中,(一)、(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需经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处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我国生效实施。其他缔约国公文书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其本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后即可送往我国使用,不再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代表机构有关年度检验材料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通过年度检验的代表处,请持代表处执业证副本及现任代表的执业证到我局律师工作处(建国西路648号2308室)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我们将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王 蓁,联系电话:24029149

  特此通知。

  附件:

  1.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公告登记表

  2.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代表情况表

  3.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雇员情况表

  4.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业务、纳税情况表

  5.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总部信息登记表

  6.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联系表

  7.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行政主管联系表

  上海市司法局

  2024年2月1日

  附件1

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公告登记表

  XXX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英文名称(大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日期:            

  首席代表:(中文)               (英文)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网址:            

  说明:            

  1.律师事务所中文名称前应注明国别(地区),如:美国、英国、中国香港等;

  2.英文名称后应加注国别(地区)缩写,如:(USA)、(UK)、(HK)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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