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港口岸电设施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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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港口岸电设施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宝山、闵行、金山、奉贤、嘉定、松江、青浦、崇明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市港航中心,上港集团,上电科(集团)公司,各港口经营人,各岸电供电企业,各水路运输经营者,各船舶代理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港口,推进绿色、低碳航运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绿色交通发展、交通强国行动等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港口岸电设施高质量发展,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注册使用长江经济带港口岸电设施服务系统的通知》要求,力争在2023年11月底前实现本市2000吨级(含)以上码头泊位标准化岸电设施全覆盖。

  (二)本市为低压小容量岸电适用船舶提供靠泊服务的码头泊位(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应根据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3年底完成标准化岸电设施泊位全覆盖。靠泊船舶有220v低压岸电使用需求的,相关港口可结合《上海港低压岸电船岸对接标准化建设技术规范》,开展变压转接箱等设施的加装工作,相关选装工作应在2024年上半年完成。

  (三)各区港口管理部门和市港航中心应根据以上要求对各自辖区内的码头泊位(上港集团所属码头泊位除外)开展摸底排查,发现岸电设施未完全覆盖泊位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未开展检测或认证、与船舶岸电使用需求不匹配、未接入“上海港岸电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岸电平台”)情况的,应组织相关港口经营人以泊位为单位制定岸电设施改造计划。对部分闲置泊位提出暂缓岸电设施改造申请的,在完成改造前不得启用无岸电泊位开展港口作业。

  (四)上港集团应按上述要求,对集团各码头泊位摸底排查并制定改造计划。

  (五)11月23日前,各区港口管理部门、上港集团应将泊位岸电改造计划报送至市港航中心,并定期在每月23日更新改造进度。

  二、完善岸电数据平台基础数据库建设

  (一)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应根据“长江经济带港口岸电设施服务系统”要求,完善“岸电平台”港口岸电基础数据库,并尽快完成“岸电平台”与“长江经济带港口岸电设施服务系统”“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岸电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二)各区港口管理部门、市港航中心、上港集团应在11月底前,组织相关码头企业根据“岸电平台”提供的基础数据电子表,核对企业现有基本信息,并对缺项部分补充完善。

  三、实行“岸电电子交接单”制度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上海港全面实行靠港船舶“岸电电子交接单”工作制度,由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各区港口管理部门、上港集团组织相关港口和航运企业开展具体工作。

  (二)经靠上海港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按要求通过“沪上岸电”微信小程序向靠泊码头提出岸电使用申请或填写不使用岸电的具体原因(具体填报要求参见“沪上岸电”微信小程序),首次使用时还应准确录入船舶受电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及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

  (三)码头港口经营人或岸电供电企业有义务向靠港船舶告知“岸电电子交接单”使用要求,并通过“岸电平台”或“沪上岸电”对岸电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确认。靠港船舶未使用岸电的,港方应认真分析具体原因,因船港(船舶受电设施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岸电设施不匹配导致多次未能使用岸电的,港方应及时组织增建符合船舶使用要求的岸电设施。对于符合要求的港口岸电设施可按《上海市鼓励靠泊船舶使用岸电扶持办法》申请相关运营补贴。

  (四)相关执法部门应通过“岸电平台”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情况进行监控,结合“岸电电子交接单”填报内容和实际调查情况,确定岸电应用未用情况的责任主体,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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