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金山区关于人才安居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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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安居工作体系,优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推动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金、在金安居创业,根据《金山区关于落实转型新发展塑造新形象要求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金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人才公寓及租房补贴

  (一)基本原则

  1.轮候原则。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工作实际,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超出当年度预算资金或人才公寓房源供应总量的,实行轮候制。

  2.额度管理原则。结合企业对区域的经济贡献、投资规模、发展潜力等因素,给予相应人才公寓及租房补贴额度。

  3.分档分层原则。根据人才积分分值确定租房补贴档次和标准,补贴金额不高于租房价格,最高可享受100%的租房补贴或人才公寓租金全额补贴。

  4.动态调整原则。人才积分发生变化的,享受的租房补贴相应调整。

  (二)适用对象

  经《金山区关于人才积分认定管理的实施办法》认定的、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合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区无产权住房且单位未提供宿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及相应租房补贴(自行租房的,房屋租赁地需在本区)。

  (三)补贴标准

  1.积分达到150分及以上或经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的,租金全额补贴;自行租房的,按本区三室户房屋租赁平均价格给予全额100%租房补贴;

  2.积分达到120分及以上的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50%执行;

  3.积分达到100分及以上的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45%执行;

  4.积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40%执行;

  5.积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35%执行;

  6.积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30%执行;

  7.积分达到65分及以上的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25%执行;

  8.积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本区三室户(面积120m2)房屋租赁平均价格由区人才安居联席会议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四)申办程序与发放方式

  入住人才公寓或申请租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人才公寓入住期限不超过5年,租房补贴享受时限不超过3年。

  人才公寓按照用人单位申请、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住房管理部门核查、区人社局审批、房管部门安排入住等流程办理,用人单位承担监管告知义务。

  租房补贴采取先租后补方式,每半年发放一次,按照用人单位申请、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区人社局审批、社会公示、补贴发放等程序办理,用人单位承担监管告知义务。

  二、购房补贴

  (一)基本原则

  1.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工作实际,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超出当年度预算资金额度的,实行轮候制。

  2.购房货币化补贴资格定期审批,获得资格后3年内有效。

  3.镇级(工业区)、行业部门购房补贴与区级购房补贴不叠加、不补差。

  (二)适用对象

  1.户籍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

  2.在职要求。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购房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区首次购房并符合国家、本市规定的商品房限购政策。

  4.年龄要求。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三)补贴标准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补贴200万元/人。

  (1)列入上海高峰人才计划人员,中国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及诺贝尔奖、阿尔伯特·爱因斯坦世界科学奖等各领域国际最高奖项获得者;

  (2)在世界一流大学(近3年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发达国家国家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及世界知名企业实验室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国际著名学者;

  (3)经认定的世界前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4)国家级优秀人才;

  (5)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6)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7)经区人才办认定的相当于该层次的人才。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引进的B类高层次人才,补贴100万元/人。

  (1)上海市领军人才等省部级优秀人才;

  (2)世界技能大赛银牌获得者,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

  (3)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近3年累计纳税2.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4)经区人才办认定的相当于该层次的人才。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补贴60万元/人。

  (1)金山区领军人才、金山区领军人才后备队;

  (2)世界技能大赛铜牌获得者,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银牌获得者,上海工匠,上海市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上海市技术能手;

  (3)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近3年累计纳税1.5亿元及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技术官)或近3年在金山创办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的人才;

  (4)经区人才办认定的相当于该层次的人才。

  4.区人才积分达到120分,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区人才积分达到120分,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参照C类人才适用购房补贴。

  (四)申办程序与发放方式

  购房补贴资格按照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复核、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区人社局初审、区人才安居联席会议审批、社会公示等程序办理,用人单位承担监管告知义务。

  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凭在本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屋产权证申请补贴,经审核后发放至个人账户。购房补贴分期发放,获200万元、100万元购房补贴的,分7年发放;获60万元购房补贴的,分5年发放。

  获200万元、100万元购房补贴的人才自获得购房补贴起在金山服务期限至少7年;获60万元购房补贴的,在金山服务期至少5年。服务期未满离开金山的,全额退还已获得的购房补贴。

  申请购房补贴购买的商品住房5年内限制交易。

  三、附则

  1.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政策的配套实施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2.本实施办法出台之前获批的人才,按照原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3.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制定专项人才安居政策的,按专项人才安居政策执行。

  四、其他

  1.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期三年。

  2.本实施办法由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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