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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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已经2022年6月22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4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8月12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2日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的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再生育子女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做好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到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也可以通过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生育子女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五)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以上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等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申请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再生育子女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委。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已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决定不再生育的,可以向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区卫生健康委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已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再生育的许可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无效,但情况发生变化时已经怀孕的除外。

  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其获取的再生育许可自始无效。

  对于无效的再生育许可,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区卫生健康委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区卫生健康委发现已作出的再生育许可无效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11日。2016年7月26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沪卫计指导〔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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