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奉贤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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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奉贤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头桥集团:

  现将《关于推进奉贤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关于推进奉贤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市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等要求,推动养老服务设施高质量发展,增强老年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现就本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十四五”期间,本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围绕“增量、增能、增效”,进一步织密网点,均衡布局,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优质、社区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家庭照料能力不断增强;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设施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功能不断提升,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更加充分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十四五”末,本区养老服务设施重点实现以下目标:

  (一)养老机构

  通过新增优质、提升存量,推动养老机构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全区养老床位总量按照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预测户籍老年人口21.67万人的3.5%确定,不少于7585张,符合相应标准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数不低于本区户籍老年人口的1.5%。其中,护理型床位占全区总床位的比重不低于60%,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达到800张,支持发展“养老院+互联网医院”模式,深化医养结合。进一步提高奉贤新城机构养老设施品质,拟在奉贤新城地区打造至少一处 500 床左右的具有标杆性、面向全市的示范性机构养老设施。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全面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居家社区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覆盖面,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常住人口每千人45平方米。其中,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达到26家;社区老年助餐服务供餐能力达到全区65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的5%。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长者运动健康之家、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建设。

  三、扶持政策

  “十四五”期间,由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建设财力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金对纳入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给予扶持。

  (一)加大新增养老机构补贴力度

  1.建设补贴

  对政府投资新建或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以及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市级建设财力给予相应补助。区财政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予以补助。

  对社会投资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财政按照1:1配比。“青春里”养老社区的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床位建设区级补贴按照《关于推进我区“青春里”养老社区建设的方案》执行。

  新增养老机构的床位不可叠加享受市级建设财力补助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

  2.运营补贴

  实施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奖励。本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达到标准三级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四级、五级的,由市福彩金在其等级评定有效期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15 万元,区财政按照1:1配比(机构等级晋升,按照上一级标准补差)。对连续三年获得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优秀”等次的,市福彩金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但三年内只享受一次,区财政按照1:1配比。

  (二)加快建设认知障碍照护床位

  对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中设置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照1:1配比。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的新增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同时设置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可叠加享受新增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补贴。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每个认知障碍照护单元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区财政对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给予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按实际收住本区户籍的老人数)。

  (三)新建、新设内设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内新设置医疗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除外),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后正常运营的,可以申请内设医疗机构奖。对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养老机构,由市福彩金给予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对设置护理院或者门诊部的养老机构,由市福彩金给予一次奖补 50 万元。区财政按照50%配比。支持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设置护理型床位,对符合本市设置标准的护理型床位,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各承担50%。

  (四)支持存量养老机构升级改造

  推动存量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对符合要求的改造项目,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区财政按照1:1配比。市、区两级总补贴金额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封顶。

  除文件规定内容之外,上述第(一)、(二)、(三)、(四)条中对每张养老床位的市、区级补贴政策均不可叠加享受。

  (五)支持“养老院+互联网医院”发展

  鼓励发展“养老院+互联网医院”,并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政策中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奖项目。

  (六)全面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

  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重点引导各街镇建设含托养功能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将日间照护中心作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的标配,形成综合补贴机制。对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以上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区财政按照1:1配比。以上面积标准不含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内的长者照护之家面积。

  2.长者照护之家。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照1:1配比。由区财政给予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按实际收住本区户籍的老人数)。符合“青春里”养老社区的长者照护之家,运营补贴按照《关于推进我区“青春里”养老社区建设的方案》执行。公用事业收费、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等优惠标准参照养老机构相关政策执行。

  3.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单独设置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项目建设投资额分档补贴:30万元(含)—5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60万元(含)—9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100万元(含)—14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15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贴60万元。区财政按照1:1配比。

  对区域内设置成立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开展百分制综合评估,得分60分以上的点位,由区财政分别给予8000元—2万元的差别化补贴。

  4.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社区长者食堂按照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供餐能力分档补贴:供餐能力在800客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500(含)—799客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150(含)—499客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老年助餐点,一次性补贴1万元。区财政按照1:1配比。

  对社区长者食堂开展百分制综合评估,得分60分以上的点位,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差别化补贴。对老年助餐点开展百分制综合评估,得分60分以上的点位,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000元的补贴。 社区老年助餐场所其他运营补贴按照《关于提升本区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执行。

  5.示范睦邻点和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点。重点在农村地区建设示范睦邻点,鼓励在城区建设具有“微日托”、“微助餐”等照料功能的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每个点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配比。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运营补贴每个点位每年补贴运营资金5万元,资金来源渠道原则上按照区、街镇两级财政 3:2 配套。

  6.长者运动健康之家。建设面向老年人的社区体养结合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体质测试、基础健康检测、科学健身指导、慢性病运动干预、运动康复训练、健康知识普及等“一站式”运动康养服务。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至99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至149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5万元。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各承担50%。运营补贴按照《关于开展本市长者运动健康之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

  上述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相关的市级补贴资金不超过相应设施实际投资金额的50%。

  四、配套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街镇政府是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纳入街镇年度考核,并从设施总量、均衡布局、功能提升、服务统筹保障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二)提升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各街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各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现政府主导责任和市场活力有机结合;加强日常监管,不断提高地区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三)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估和监管,将绩效管理结果与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等相挂钩,充分体现绩效结果导向,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效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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