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字号:

  一、起草背景

  促进和规范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专业第三方运营管理是提升设施服务能级和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浦府〔2020〕65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着力优化大城养老浦东样板的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浦府〔2023〕45号)等,制定了《浦东新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区民政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等部门,结合本市最新政策精神,进行多次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区民政局牵头起草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经集体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30条,围绕公建民营的概念内涵、基本原则等内容作了界定,对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突出了公益原则。公建民营坚持公益导向,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承担基本养老服务职能,首先满足保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优先将经济困难、失能失智、纯老家庭、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以及退役军人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纳入重点保障对象,推动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明确了职责权属。公办养老服务设施举办方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建民营。其中,区属(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街镇所属(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可将区属养老服务设施划转到属地街镇,由属地街镇进行管理。

  (三)明晰了运营管理要求。举办方、运营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内部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专款专用、账目清楚,接受各项审计评估、监督检查等。

  (四)建立了监督管理机制。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指导、监督、管理。

  四、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本市出台相应政策,新区将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