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市松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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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市松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松卫规〔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现将松江区卫生健康委修订的《上海市松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20日

上海市松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意见

  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贯彻落实本市现行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逐步解决本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松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的对象和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16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3000元:(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后发生意外伤残;(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4)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16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5000元:(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后死亡;(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4)未申领区计生协会的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未婚独生子女大病重病一次性补助3000元: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其独生子女患有以下大病重病的:(1)尿毒症透析;(2)先天性心脏病;(3)恶性肿瘤;(4)再生障碍性贫血;(5)其独生子女未婚。

  二、申请材料

  (一)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16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婚姻状况证明;(3)身份证明;(4)本区户籍证明;(5)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6)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二)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16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婚姻状况证明;(3)身份证明;(4)本区户籍证明;(5)独生子女死亡的证明;(6)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7)未申领区计生协会的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的证明。

  (三)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未婚独生子女大病重病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婚姻状况证明;(3)身份证明;(4)本区户籍证明;(5)独生子女患有大病重病的病历证明(本市二级以上医院);(6)其独生子女未婚承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申领程序

  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16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未婚独生子女大病重病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未婚独生子女大病重病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请材料。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16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未婚独生子女大病重病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费来源和发放

  符合16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未婚独生子女大病重病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补助。上述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列入每年预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补助经费的日常发放工作。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文件精神若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若本市出台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一致的规定,则按本《实施意见》已领取一次性补助的本区公民,不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46号),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2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实施意见》条件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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